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116号原告颜某。原告颜某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臻。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颜某某诉被告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某、颜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颜某某申请撤销对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颜某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颜某、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庆栋
代理
审判员 杨 玮
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腾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