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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3116号

颜某、颜某某与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某,颜某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116号原告颜某。原告颜某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臻。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颜某某诉被告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某、颜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颜某某申请撤销对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颜某某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颜某、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庆栋

代理

审判员  杨 玮

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腾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