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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3执379号

平坝县白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坝县白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0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平坝县白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平坝县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德勇。职务: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刘贤,系该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田茂丽,系该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法定代表人代文典,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执行人平坝县白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据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平坝县白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申请主体,适格主体应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本院依法向平坝县白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出释明后,其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403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真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执行员  刘显恒

书记员  杨竣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