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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500号

曹聚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泌阳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曹聚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泌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500号原告曹聚顺,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泌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宪,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聚顺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泌阳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聚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聚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聚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聚顺负担。

审判员  王世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