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29执异1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金山,农民。异议人(被执行人):黄文霞,农民,系张金山之妻。
申请执行人:于连祥。
委托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张禹欣,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立芳。
被执行人:胖熙瑞,无业。
被执行人:崔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连祥与被执行人张金山、黄文霞、张禹欣、胖熙瑞、崔波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张金山、黄文霞称“玉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3)玉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以(2015)玉执字第5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张金山、黄文霞在玉田县水务局芝麻窝排灌处承包的柳沽主干渠东堤北由石臼窝边界南至六家铺罗卜窝边界,西堤北由齐庄子边界至罗卜窝桥使用面积23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树木。张金山、黄文霞没有继承张卫华的任何遗产,所以,法院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侵害了张金山、黄文霞的权益。”故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上述23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树木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2016年8月17日,张金山、黄文霞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张金山、黄文霞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金山、黄文霞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审 判 长 罗达清
审 判 员 杨月清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海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