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3472号罪犯刘克兰,女,193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7)昆铁中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克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年八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230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克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克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老犯、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克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克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