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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终2506号

厦门成功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郭周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周一,厦门成功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2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周一,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成功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9号C栋第4层B单元4区。法定代表人陈永贤,总经理。

上诉人郭周一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成功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7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周一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周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超

审 判 员 陈 杰

代理

审判员 苏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崔新建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