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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864号

赵志峰与侯宇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志峰,侯宇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864号

原告:赵志峰,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侯宇宙,男,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峰诉被告侯宇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峰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侯宇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峰撤回对被告侯宇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