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864号
原告:赵志峰,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侯宇宙,男,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峰诉被告侯宇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峰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侯宇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峰撤回对被告侯宇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