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1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房坤,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8月1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房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在长清区经营米琪夫妻用品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马某某从山东省保健品批发市场购进各类保健食品时,违反规定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未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并将购进的保健食品在其店内销售。2016年3月8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民警在其店内秘密提取金伟哥VGA1盒,经检验,西地那非含量为149mg/g。2016年3月21日,民警对马某某经营的米琪夫妻用品店进行搜查,扣押18类25盒保健食品。经检验,在金虫草、老中医、勃乐、德国增大延时丸、虫草鹿鞭、肾宝片、香港天子生物、美国大阴茎、极品马卡、玛卡、虫草延时片、玛咖、虫草伟哥丸、香港金龙天子生物中检出西他地那非成分,在壮阳一号、美国V100中检出他达拉非成分。西在那非、他达拉非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销售数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带领公安人员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在长清区经营米琪夫妻用品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马某某从山东省保健品批发市场购进各类保健食品时,违反规定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未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将购进的保健食品在其店内销售。2016年3月8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马某某的店内秘密提取金伟哥VGA1盒,经检验,西地那非含量为149mg/g。2016年3月21日,民警对马某某经营的米琪夫妻用品店进行搜查,扣押18类25盒保健食品。经检验,在金虫草、老中医、勃乐、德国增大延时丸、虫草鹿鞭、肾宝片、香港天子生物、美国大阴茎、极品马卡、玛卡、虫草延时片、玛咖、虫草伟哥丸、香港金龙天子生物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在壮阳一号、美国V100中检出他达拉非成分(详见附表)。西地那非、他达拉非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济南市长清区米琪夫妻用品店经营者为李某某(马某某之妻),经营范围为夫妻用品及内衣销售。2、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关于对壮阳类保健食品销售单位、销售人员的告知书证明:该通知于2015年7月9日向马某某送达,告知其近期市场销售的各种壮阳类保健食品,既不属于国药准字号,也不属于国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的壮阳产品,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法添加物质,销售单位、销售人员要对所售保健食品负责,严把保健食品安全关,销售的保健食品要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购得,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并通过食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共服务”栏目查询食品名称、文号、生产单位等相关信息,许可证、合格证明齐全,食品信息在食药监总局存有备案的,可以销售;否则禁止销售。3、办案说明证明:2016年3月8日,侦查员通过现金购买方式在长清区米琪夫妻用品店米取金伟哥VGA样品1盒,并送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6年3月21日9时36分至9时54分,侦查员对马某某经营的米琪夫妻用品店进行搜查,扣押壮阳保健食品一宗,经清点共计18种25盒,分别为金虫草2盒(西藏恒XX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虫草6盒(西藏威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老中医2盒(西藏恒XX物科技有限公司)、勃乐(北京澳特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德国增大延时丸1盒(内蒙古鄂尔多斯康得保健品厂)、虫草鹿鞭1盒(西藏尼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肾宝片1盒(西藏圣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天子生物1盒(香港天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壮阳一号1盒(西藏日喀则康乐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美国大阴茎1盒(广州梦之美生物保健有限公司)极品马卡1盒(广州梦之美生物保健有限公司)、美国V1001盒(美国健安集团生物研究所)、玛卡1盒(香港鑫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虫草延时片1盒(西藏圣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玛咖(西藏圣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盒、虫草伟哥丸(香港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盒、女士催情粉3包(西班牙爱神人体生物工程研究所)。5、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金伟哥VGA含西地那非149mg/g、金虫草(西藏恒XX物科技有限公司)含西地那非215mg/g、金虫草(西藏威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西地那非216mg/g、老中医(西藏恒XX物科技有限公司)含西地那非174mg/g、勃乐(北京澳特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含西地那非145mg/g、德国增大延时丸(内蒙古鄂尔多斯康得保健品厂)含西地那非122mg/g、虫草鹿鞭(西藏尼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含西地那非12.9mg/g、肾宝片(西藏圣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西地那非109mg/g、香港天子生物(香港天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西地那非182mg/g、美国大阴茎(广州梦之美生物保健有限公司)含西地那非91.3mg/g、极品马卡(广州梦之美生物保健有限公司)含西地那非168mg/g、玛卡(香港鑫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西地那非127mg/g、虫草延时片(西藏圣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西地那非139mg/g、玛咖(西藏圣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西地那非170mg/g、虫草伟哥丸(香港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西地那非56.9mg/g、香港金龙天子生物(香港金龙天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西地那非96.6mg/g、壮阳一号(西藏日喀则康乐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含他达拉非185mg/g、美国V100(美国健安集团生物研究所)含他达拉非181mg/g。6、破案经过证明:马某某归案后,带领民警到山东省保健品市场指认向其出售非法保健品的犯罪嫌疑人,现尚未查实。7、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明:我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经营米琪夫妻用品店,营业执照上经营者的名字是妻子李某某,实际是我在经营。我只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从事食品行业所需个体营业执照,也没有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部门进行备案。我经营该店以来,从山东省保健药品批发市场共购进价值五千元左右的性药,大部分都已售出,现在还有十多盒,客户是过路的中老年人。供货的人没有给我出示过相关营业执照、药品流通证件、药品发票或者收据,我也没有索要。公安机关给我下达过《济南市长清区分局关于对壮阳类保健食品销售单位、销售人员的告知书》。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马某某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马某某所指认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未能查实,其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张恩荣
人民陪审员 徐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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