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刑更550号

王廷仁猥亵儿童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猥亵儿童
当事人
王廷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刑更550号罪犯王廷仁,男,汉族,1935年10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颍刑初字第00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廷仁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以罪犯王廷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8月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廷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廷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刑期止日为2017年7月4日,故可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廷仁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廷华

审 判 员  陈东宝

代理

审判员  韩 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