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申15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1,女,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2,女,汉族,平定县冶西镇人。再审申请人张某某1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平定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阳民终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某1再审理由是:1、撤销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民终字第595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依法继承张某某3的遗产。对于张某某1所提要求撤销本院(2015)阳民终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其依法继承张某某3遗产的理由,经查,平定县人民法院(1997)平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中张某某1对张某某4的遗产进行了明确处分。张某某3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张某某3与平定县冶西镇良浒村村民委员会、张某某2签订的《平定县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协议》“谁供养,谁继承”的原则,张某某3的遗产由张某某2继承,是张某某3对自己遗产的合法处分。故张某某1所提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张某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1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增玲
审判员 郭严旻
审判员 古晓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均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