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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174号

吴树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思支公司、李祥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树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思支公司,李祥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吴树环。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思支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思县。负责人黄金善,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祥永。申请执行人吴树环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1039.8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思支公司已自动履行122479元。此外,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之措施,查不到被执行人李祥永有可供执行之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祥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世耿

审 判 员  黄昭铭

代理

审判员  雷 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宁向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