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4刑更第1050号

江平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江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1050号罪犯江平辉。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2004)揭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平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江平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1年1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4年4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江平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114年1月16至2016年5月15日,罪犯江平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7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江平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平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翁国良

审 判 员  钟杏青

代理

审判员  李美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