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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民初第2575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第2575号

原告:张某某,女。一九八二年五月六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唐山市。

被告:李某某,男,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小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