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第2575号
原告:张某某,女。一九八二年五月六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唐山市。
被告:李某某,男,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小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