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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特44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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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特44号

申请人:刘某甲,女,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

被

申请人:刘某乙,女,汉族,1952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甲申请被申请人刘某乙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甲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某甲撤回申请。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