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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335号

宁波舜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周红萍、毛海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舜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红萍,毛海陆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舜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东方商务中心1幢1号楼911室,组织机构代码:55453150-8。

法定代表人:刘志良。

被执行人:周红萍,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毛海陆,1969年3月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舜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红萍、毛海陆[(2015)甬北民初字第01165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执行款40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335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元丰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杨玉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缪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