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859号
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临溪路紫桂花园7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章维园,董事长。
被告:金华娟,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王丹静?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