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351号原告临沂市正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王家朱里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广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信木业(临沂)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华夏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新江,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文轲,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正中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信木业(临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临沂市正中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正中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63元,减半收取99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82元,由原告临沂市正中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勤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邸龙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