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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1346号

周遐元与泰州苏安运输有限公司、周德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遐元,泰州苏安运输有限公司,周德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346号

原告:周遐元,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臣,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敏,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苏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青年南路41号101室。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周德羲,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46841818m,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295号。

负责人:曹艳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遐元与被告泰州苏安运输有限公司、周德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周遐元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遐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计601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621元,由原告周遐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