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014252号原告魏国清,女,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嘉傲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29号高通硒谷5栋6楼,营业执照号500108000059559。法定代表人韩涛,职务不详。
原告魏国清与被告重庆嘉傲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嘉傲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清撤回对被告重庆嘉傲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国清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雪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京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