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特14号
申请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7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466356E。
法定代表人:景文学,董事长。
被
申请人: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6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41032114D。
法定代表人:沈炳坤。
申请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给申请人的坐落于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670号的房地产(嘉房权证秀洲字第号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变价,申请人对变价所得款优先受偿。2016年8月16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申请费63114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吴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月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