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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特14号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特14号

申请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7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466356E。

法定代表人:景文学,董事长。

被

申请人: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6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41032114D。

法定代表人:沈炳坤。

申请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浙江圣利达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给申请人的坐落于嘉兴市秀洲区大德路670号的房地产(嘉房权证秀洲字第号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变价,申请人对变价所得款优先受偿。2016年8月16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申请费63114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吴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月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