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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特501号

深圳市金源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陈克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深圳市金源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陈克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501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源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赤湾少帝路1号赤湾工业园C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鋆,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克元,住湖南省临澧县。

申请人深圳市金源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克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1070号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金源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金源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金源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金源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楚娟(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