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张启宣。被执行人潘学伦。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川1723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启宣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中潘学伦应给付的补偿款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学伦自愿履行执行标的款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川1723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肖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