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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张启宣与被执行人潘学伦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启宣,潘学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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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张启宣。被执行人潘学伦。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川1723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启宣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中潘学伦应给付的补偿款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学伦自愿履行执行标的款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川1723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肖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