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048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迎宾路。
负责人:周立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锡祥、邹庆技,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文艺,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3314。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诉被告何文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3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已预交6223元),减半收取3112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姚 健
代理
审判员 吴俏丽
人民陪审员 罗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培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