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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民监1号

文武与任杰、张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文武,任杰,张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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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民监1号

原审

原告:文武,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

被告:任杰,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创立科(随州)电子有限公司内。

原审

被告:张炜,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合正锦园*栋***室,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号仙桐御景家园瑞景轩****房。原审原告文武与原审被告任杰、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大富

审 判 员  刘 莹

代理

审判员  兰 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