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民监1号
原审
原告:文武,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
被告:任杰,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创立科(随州)电子有限公司内。
原审
被告:张炜,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合正锦园*栋***室,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号仙桐御景家园瑞景轩****房。原审原告文武与原审被告任杰、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大富
审 判 员 刘 莹
代理
审判员 兰 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