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86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田仁福,男,汉族,1947年10月26日生,住。
委托代理人:彭祖权,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宁慈东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蟠龙大道68号33幢附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7430-1。
法定代表人:黄雪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田仁福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宁慈东天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仁福、反诉原告重庆宁慈东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宁慈东天建材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田仁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仁福、反诉原告重庆宁慈东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仁福撤回对被告重庆宁慈东天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重庆宁慈东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田仁福的起诉。
审 判 长 项 毅
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
人民陪审员 杭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