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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297号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与萨连栋、梁国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萨连栋,梁国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297号申请人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守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萨连栋,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鄂温克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梁国栋,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达斡尔族,教师。2016年5月11日本院受理了莫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萨连栋、梁国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梁国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予以冻结,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297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李冬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