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1081号罪犯林隹豪。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隹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林隹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刘远辉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陈伟浩、黎永平组成合议庭,由
书记员张玉凤担任记录,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爱东、廖楷瓒;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钟优、吴晓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隹豪到庭受审;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隹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1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法局出具了同意对该罪犯在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隹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塭美老寨委会同意接收罪犯林隹豪入社区矫正改造。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隹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远辉
审判员 陈伟浩
审判员 黎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