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2行终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叔齐,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宏安(系朱叔齐父亲),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胡月华,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上诉人朱叔齐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行初字第1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市普陀区光复西路曹家村XXX号全幢房屋(下称被征收房屋)1988年9月20日登记的使用人为卜大根,其与孙福根共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孙文华、孙文忠、孙美丽、孙美红(1993年3月30日报死亡)、孙美英。孙福根、卜大根分别于1967年11月15日、1989年3月10日报死亡。卜大根去世前,将被征收房屋处分由长子孙文华继承,朱叔齐之母孙美红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利,且于1991年5月10日出具《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被征收房屋在卜大根去世后未作产权登记。2011年3月29日,孙文华报死亡。2014年7月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作出普府房征(2014)3号房屋征收决定,将被征收房屋列入征收范围。2014年7月16日,案外人顾某某(孙文华之妻)与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普陀房管局)就被征收房屋补偿事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认定的被征收人为孙文华(亡)、顾某某、孙沁(孙文华之女)等,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条件。2015年12月3日,朱叔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普陀房管局与顾某某所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上诉人之母孙美红已于1991年5月10日出具《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明确表示放弃其对被征收房屋的相关继承权利。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其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审 判 员 张 璇
代理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