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漆金秀,女,汉族。
被执行人:黄奋之,男,。本院在执行漆金秀申请执行黄奋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奋之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锦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志强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龙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 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