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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执144号

申请人刘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群,陈昌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刘群,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文县。被执行人陈昌强,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刘群申请执行陈昌强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江安民初字第1050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昌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昌强与申请执行人刘群达成和解协议:

一、本案陈昌强支付刘群借款本息共计37万元。此款分期支付,2016年12月30日前陈昌强支付刘群2万元(从2016年9月起每月月初支付5000元),余下的28万元本金,陈昌强从2017年起分两年支付刘群每年支付14万元(每季度支付3.5万元),两年还清;利息7万元,陈昌强在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刘群(每半年支付3.5万元)。

二、如果陈昌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将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三、执行费4512元,陈昌强在2017年3月30日前自动交到法院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成关云

审判员 陈象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