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3执558号

李保利申请执行XX、高亚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保利,XX,高亚利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利,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XX,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高亚利,女,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李保利申请执行XX、高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高亚利离开本院辖区,具体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永涛

审 判 员  吕永锋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藏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