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利,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XX,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高亚利,女,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李保利申请执行XX、高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高亚利离开本院辖区,具体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永涛
审 判 员 吕永锋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藏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