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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391号

李冬华与林彩云、王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冬华,林彩云,王通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391号

原告:李冬华。

被告:林彩云。

被告:王通祥。

原告李冬华为与被告林彩云、王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冬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冬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欢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