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391号
原告:李冬华。
被告:林彩云。
被告:王通祥。
原告李冬华为与被告林彩云、王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冬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冬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欢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