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字536号
申请执行人:程杨羡,女,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身份证号:3124。
委托代理人:黄艳明,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国柱。
被执行人: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龙有洪。关于程杨羡申请执行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解除申请执行人程杨羡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被执行人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程杨羡支付租金(2014年8月28日起按照年基本租金17662元为计算标准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执行人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清远市人民三路32号清远义乌商贸城B幢1层街-23号商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程杨羡。本案受理费728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703元。因被执行人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杨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7月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原办公地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前已与深圳市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完成清远义乌商贸城物业管理交接工作,并搬离该场所。2016年5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字5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伟光
审判员 温敏杰
审判员 梁健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振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