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165号申请人赵振刚,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乌海市,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郝永林,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赵芬白,女,1970年5月2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准格尔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振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永林、赵芬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874号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