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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执字第165号

赵振刚申请执行郝永林、赵芬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振刚,郝永林,赵芬白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165号申请人赵振刚,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乌海市,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郝永林,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赵芬白,女,1970年5月2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准格尔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振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永林、赵芬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874号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