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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恢142号

李涛与王发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涛,王发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执行人王发省,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本院在执行李涛与王发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发省赔偿经济损失47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1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小兵

审判员  吴军强

审判员  邰掌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迎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