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执行人王发省,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本院在执行李涛与王发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发省赔偿经济损失47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1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小兵
审判员 吴军强
审判员 邰掌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迎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