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温元富
被执行人: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温元富申请执行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京朝劳人仲(2015)第076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元富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京朝劳人仲(2015)第07608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