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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民辖终60号

曾繁松与吴善桃、包会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曾繁松,吴善桃,包会成,李宗滚,李艳,肖宗发,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繁松,男,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善桃,男,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原审

被告:包会成,男,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现羁押于广东省翁源县看守所。

原审

被告:李宗滚,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审

被告:李艳,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审

被告:肖宗发,男,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审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负责人:宋强。

原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负责人:李劲松,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曾繁松因与被上诉人吴善桃、原审被告包会成、李宗滚、李艳、肖宗发、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4民初ll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曾繁松上诉称:原审认定的移送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本案应由原审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选择权在于原告,而不是被告。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处理。原审法院在认定自己有管辖权且已受理的情况下,以“有利于查清事实,便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和方便当事人诉讼”为由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管辖,明显有违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原审法院已受理了本案,依法则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为此,请求撤销(2016)粤0204民初l13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吴善桃无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确定管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但在上诉人曾繁松已经向原审法院起诉且原审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仍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处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4民初l1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梦

审 判 员  庄少山

代理

审判员  黄颖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