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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财保540号

湖南省洞口县石柱乡人民政府与尹华鄂其他案由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洞口县石柱乡人民政府,尹华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财保540号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石柱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洞口县石柱乡。法定代表人XXX,石柱乡人民政府乡长。被申请人尹华鄂,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石柱乡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尹华鄂借款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尹华鄂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石柱乡人民政府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尹华鄂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花古支行xxxxx的存款金额5090.44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卿笃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