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125号
原告:蔡某,男,汉族,居民,住岳阳市某某区某某镇。
被告: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华容大道中路。
法定代表人:谢迪祥,董事长。
原告蔡某与被告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并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361680元购买被告开发的富豪花园二期B栋111、211号门面一间二层,三期综合楼104、204、105、205、106、206门面三间二层,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8月9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谢迪祥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4月4日办妥该四间门面房屋的产权证并交付原告使用,被告未兑现该承诺,又于2015年4月8日向原告再次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11月4日前办妥房产证并交付原告使用,但至今被告未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且未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及国土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某请求交付的富豪花园三期综合楼105、106门面房,被告于2011年元月21日就收取了另案原告杨某的定金将其出卖给了杨某,因房屋未交付,杨某起诉后,该两间门面均被法院查封,2013年11月8日,杨某与被告通过本院签署调解书,由于被告未履行调解协议,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2014年8月12日裁定拍卖106号门面,三次流拍之后,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裁定将106号门面抵偿给了杨某。被告于2014年2月9日向蔡某出售该门面时,不仅隐瞒其曾向杨某出卖同套门面的事实,而且明知该门面在与杨某的诉讼中已被法院查封,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仍将该房屋出售给蔡某并收取蔡某的购房款,收款之后亦并未偿还杨某的欠款,致使该门面被法院处理。并且,被告法定代表人谢迪祥在明知该门面已被法院裁定拍卖的情形下仍于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8日两次向蔡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4月4日和2015年11月4日前为蔡某办妥房产证。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谢迪祥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蔡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辉
人民陪审员 刘行文
人民陪审员 吴维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梅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