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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709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杨娜、张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杨娜,张辉,望城县立鸿工贸有限公司,萧泽剑,杨润四,刘建,朱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70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负责人王周屋,该行行长。被告杨娜,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张辉,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望城县立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旺旺路。法定代表人杨娜。被告萧泽剑,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杨润四,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刘建,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朱礼,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杨娜、张辉、望城县立鸿工贸有限公司、萧泽剑、杨润四、刘建、朱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冻结被告杨娜、张辉、望城县立鸿工贸有限公司、萧泽剑、杨润四、刘建、朱礼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该行全部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娜、张辉、望城县立鸿工贸有限公司、萧泽剑、杨润四、刘建、朱礼、望城县立鸿工贸有限公司、萧泽剑、杨润四、刘建、朱礼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50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娜、张辉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

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瑛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