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70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负责人王周屋,该行行长。被告杨娜,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张辉,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望城县立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旺旺路。法定代表人杨娜。被告萧泽剑,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杨润四,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刘建,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朱礼,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杨娜、张辉、望城县立鸿工贸有限公司、萧泽剑、杨润四、刘建、朱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冻结被告杨娜、张辉、望城县立鸿工贸有限公司、萧泽剑、杨润四、刘建、朱礼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该行全部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娜、张辉、望城县立鸿工贸有限公司、萧泽剑、杨润四、刘建、朱礼、望城县立鸿工贸有限公司、萧泽剑、杨润四、刘建、朱礼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50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娜、张辉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
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瑛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