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3320号罪犯忽增蕊,女,1984年5月30日出生,回族,巍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忽增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九月九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69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忽增蕊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107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忽增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忽增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特殊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特殊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忽增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忽增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32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