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884号申请人李占云,公民身份号码×××,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何彦堂,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何继堂,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占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彦堂、何继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