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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977号

杨宏连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杨宏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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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977号罪犯杨宏连,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天柱县。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黔东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宏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11月9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33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宏连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宏连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31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审判员  张春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令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