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3271号罪犯且沙么外扎,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景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且沙么外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且沙么外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且沙么外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且沙么外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且沙么外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