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民初3818号
原告:夏素英,女,
被告:罗莉,女,汉族,原告夏素英与被告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素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整,用于还自己的信用卡透支款,同时向原告出示了《欠条》,其中约定:每月底按时还款最低2000元。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于2014年10月25日还款1000元,2014年11月25日还款500元。被告又于2015年10月26日向原告出示《欠条》,其中内容为:向原告借1万元整,已还1500元整。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罗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罗莉向原告夏素英借款10000元以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并出具《欠条》一份,上书:“因本人(罗莉)欠信用卡(两张),金额:合计1万元整,借小姨现金:1万元整。每月底按时还款最低2000元给小姨”。后被告罗莉分别在2014年10月25日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在2014年11月25日偿还原告借款500元。2015年10月26日,被告罗莉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因急需用钱还信用卡,向夏家小姨借1万元整,已还1500元整。2015.10.26,罗莉”。此后,因被告未及时偿还剩余借款,原告催收无果后,遂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以下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1、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2、欠条两张。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能够真实地反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则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罗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其放弃反驳和抗辩的权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素英偿还借款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罗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舒友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