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578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主要负责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高某某。被告鲍某某。被告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与被告高某某、鲍某某、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苗俊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柴文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