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保31号
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99号6号楼A座207-51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华虎,男,1985年9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肖梅,女,1991年1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马军,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贾先娥,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王德海,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回族。
被
申请人:王彩英,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回族。
被
申请人:乌海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桥大街五街坊94栋6号。法定代表人薛克文。
被
申请人:重庆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红叶路8号锦上华庭12幢3-502。法定代表人朱晓平。
被
申请人:阿拉善盟达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斯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军、贾先娥、王德海、王彩英、乌海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达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6)陕0102民初18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马军、贾先娥、王德海、王彩英、乌海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达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6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马军、贾先娥、王德海、王彩英、乌海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达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冠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皎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