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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保31号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马军、贾先娥、王德海、王彩英、乌海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达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马军,贾先娥,王德海,王彩英,乌海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达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保31号

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99号6号楼A座207-51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华虎,男,1985年9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肖梅,女,1991年1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马军,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贾先娥,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王德海,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回族。

被

申请人:王彩英,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回族。

被

申请人:乌海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桥大街五街坊94栋6号。法定代表人薛克文。

被

申请人:重庆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红叶路8号锦上华庭12幢3-502。法定代表人朱晓平。

被

申请人:阿拉善盟达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斯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军、贾先娥、王德海、王彩英、乌海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达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6)陕0102民初18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马军、贾先娥、王德海、王彩英、乌海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达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6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马军、贾先娥、王德海、王彩英、乌海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九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达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冠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皎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