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民初2600号

魏某与横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某,横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3民初2600号原告魏某被告横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横山县某村。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村村主任。

原告魏某与被告横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文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一套办公家具,已交付使用至今。共欠原告40780元,因当时没有支付货款,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前任村主任李瑞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据1支,并加盖了被告公章。几年来,原告几次三番的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家具款,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407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2、借据一支,证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欠原告魏某人民币40780元。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欠款的事是上届村委班子的事情,当时李瑞任村委主任,本届村委会对此事概不知情。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原告所述欠的是家具款,但条据上是借款,对所盖村委会的章子,本届村委会不知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2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7月1日,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从原告处购买了一套办公家具,价值40780元,由当时任村委主任李瑞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据1支,并加盖了被告村委会的公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向原告购买办公家具,原告将办公家具已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时任村委主任李瑞向原告出具了40780元的借款条据1支,并加盖了被告横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李瑞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该笔款项,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横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某办公家具款40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文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