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民初9790号

黄晓文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979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晓文,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9790号

原告:黄晓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CHEARAVANONTNARONG。原告黄晓文因产品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990元并赔偿十倍货款199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黄晓文于2016年8月9日收到(2016)粤0111民初9790号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晓文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长  谢晓婷

人民陪审员  关素娟

人民陪审员  林月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桂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