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9790号
原告:黄晓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CHEARAVANONTNARONG。原告黄晓文因产品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990元并赔偿十倍货款199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黄晓文于2016年8月9日收到(2016)粤0111民初9790号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晓文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长 谢晓婷
人民陪审员 关素娟
人民陪审员 林月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桂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