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726号申请执行人樊金平,女,汉族。被执行人乌兰花,女,蒙古族。樊金平申请执行乌兰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乌兰花应该偿还借款。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樊金平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乌兰花工资已被其他案件扣留,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套住房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乌兰花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哈斯达来
审判员 张 文 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越 搜索“”